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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50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5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炎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