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金梁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梁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86号罪犯黄金梁,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判令对被告人黄金梁退回的赃款人民币434807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黄金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梁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3次,2015年11月、2016年5月、2016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4月8日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提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佛顺法执字第1759号执行完毕告知书,该告知书的内容反映黄金梁已全部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的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2015)佛顺法执字第1759号执行完毕告知书、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金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人民陪审员 胡苑芳人民陪审员 叶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