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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锐鸿建筑器材租赁部诉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锐鸿建筑器材租赁部,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锐鸿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九峰村安置小区17栋三单元201房(邓辉煌私房)。经营者张孟其,男。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交通街七号。(机构代码:20905116-7)法定代表人陈艳丽。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审结,该案(2016)湘01民终73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租金777289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期后租金按每日632.8元计算至器材全部归还或应付赔偿款之日止),违约金336411元(截止至2016年4月6日止违约金98561元,自2016年4月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止违约金237850元,以上合计为336411元),扣件洗油费、顶托洗油费、钢管改制费、装卸费34094元,器材赔偿款433513元(快速插式架32.5米×40元/米=1300元;套筒573根×12元/根=6876元;钢管27342.7米×10元/米=273427元;扣件23350套×5元/套=116750元;600#顶托327套×20元/套=6540元;700#顶托1431套×20元/套=28620元,以上合计为433513元),律师费61315元,案件受理费236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800元,合计16890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890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