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康权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康权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4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法定代表人:盘仲廷,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海,该银行员工。被告:康权邦,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康权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