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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严江锋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江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78号罪犯严江锋,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江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处被告人严江锋等六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593.8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被告人严江锋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严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江锋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嘉奖、2014年11月获得嘉奖、2015年1月获得嘉奖、2015年3月至6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1月至7月连续获得嘉奖),2017年2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其中2014年10月9日因收看《新闻联播》时睡觉被扣1分,2015年2月15日因私藏生产资料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5593.8元,该犯与同案犯已共同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江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江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