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余永申、朱红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余永申,朱红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129号原告王红霞,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余永申,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朱红山,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红霞诉被告余永申、朱红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红霞未能在限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缴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霞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