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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余永申、朱红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余永申,朱红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129号原告王红霞,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余永申,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朱红山,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红霞诉被告余永申、朱红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红霞未能在限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缴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霞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