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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鲁英、张成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建,鲁英,张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8835577-6。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男,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鲁英,女,生于1968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执行人:张成斌,男,生于1956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鲁英的财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张建、鲁英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的营业用房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张建、鲁英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的成套住宅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