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杭州安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杭州安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粤保路16号。法定代表人:贾伟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长飞,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杭州安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有机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童锦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安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歇业,其所有的财产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函至该院,要求参与分配。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安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