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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桥福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桥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135号罪犯李桥福,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桥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李桥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桥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表扬、2015年10月至11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1月至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连续获得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分,其中2015年10月9日因无特殊情况,“三课”教育有一科考试不及格的被扣1分,2015年12月23日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明火现象被一次性扣2分,2016年3月31日因3月份不积极参加劳动被扣1分,2017年3月17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吸烟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桥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桥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