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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华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786-3。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华德友,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梁志敏,女,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许金柱,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宋媛媛,女,199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孙奎,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徐小燕,女,198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告华德友、梁志敏、许金柱、宋媛媛、孙奎、徐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华德友、梁志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7725.52元及利息(其中,截止于2015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3294.67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7725.52元、年利率18.954%计算),息随本清;许金柱、宋媛媛、孙奎、徐小燕对被告华德友、梁志敏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