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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陈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陈巍,李丹,陈忠文,巍月爱,林永忠,黄淑丹,杜明衍,陈丽真,魏兴桔,陶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巍,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李丹,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陈忠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巍月爱,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林永忠,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黄淑丹,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杜明衍,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陈丽真,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魏兴桔,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陶美秀,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巍、李丹、陈忠文、巍月爱、林永忠、黄淑丹、杜明衍、陈丽真、魏兴桔、陶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8791.2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2108791.2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资信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巍、李丹、陈忠文、巍月爱、林永忠、黄淑丹、杜明衍、陈丽真、魏兴桔、陶美秀的银行存款2108791.2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巍、李丹、陈忠文、巍月爱、林永忠、黄淑丹、杜明衍、陈丽真、魏兴桔、陶美秀价值相当2108791.26元的财产,期限为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预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永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