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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白某、阿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白某,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1执3319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某,男,1960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阿某,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 本院对何某诉白某、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1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何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白某、阿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白某、阿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某、阿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白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阿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账户。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 冻结方式:止付,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 国 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日嘎拉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