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杜燕辉与朱云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燕辉,朱云成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466号原告:杜燕辉,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朱云成,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杜燕辉与被告朱云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杜燕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燕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