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连杰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杰,陈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连杰,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浩然,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区。申请执行人马连杰与被执行人陈浩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浩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连杰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浩然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拨打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4月14日,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并扣押;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4、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至2021年4月10日。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越野车(不含京牌小客车车牌指标)进行评估拍卖,并以39.12万元的价格成交。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评估费用2400元后,剩余案款38.88万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马连杰;6、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配偶韩玉琴名下的财产,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共同财产;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浩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上述情况,本院于6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对法院的财产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了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