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申请执行王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安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调解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款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3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7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以(2017)黔0201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我院受理后立执行案号为(2017)黔0201执514号,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两次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应当终结其中一案,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撤销了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01执1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庄茂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