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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山明申请执行张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山明,张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山明,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张剑锋,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郭山明与张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剑锋在农行泸定县冷碛分理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剑锋在农行泸定县冷碛分理处账户存款274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