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志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52号罪犯黄志毅,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志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志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毅系毒品再犯、累犯。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罪犯黄志毅减刑六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8月1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至6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8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2月至7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1月26日因携带香烟到车间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