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奎屯王子沙龙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奎屯王子沙龙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民初8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浩,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王子沙龙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团结南街**号。经营者:胡江伟,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力,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奎屯王子沙龙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王子沙龙)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浩,被告王子沙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子沙龙立即停止侵害其放映权;2.王子沙龙赔偿其经济损失240,900元;3.王子沙龙承担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支出费用1,13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其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组织,有权就侵犯由其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提起民事法律诉讼。王子沙龙在未取得其授权的情形下,在其开设的娱乐会所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大量使用了委托其管理的音像节目。王子沙龙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告王子沙龙辩称,其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驳回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DVD《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北京东方公证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5号、3260号公证书;3.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2015)新亚证内字第9572号公证书;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在新疆开展卡拉OK版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5.消费小票,消费金额130元、工商登记公示信息;6.公证费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金额1,000元。拟证明:著作权人在此作品上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音集协公证证据保全的歌曲全部来自上述两个专辑。王子沙龙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擅自以卡拉OK形式播放涉案歌曲,其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等权利;及给音集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用于维权的开支。被告王子沙龙质证对证据1认可,对证据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3、4不予认可。被告王子沙龙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新疆星网视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据2.奎屯市公安局作出的奎公责通字[2017]032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拟证明:其经营场所共有16间包厢,其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原告音集协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经审理查明,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2010年11月11日、2011年7月4日,音集协(甲方)分别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为乙方)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乙方特别授权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和其他形式的复制权。授权约定内容: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权利管理内容: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是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期限内容: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或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或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音像制品出版物(DVD17碟装、DVD10碟装)收录了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在上述光盘曲目包含有涉案的《星月神话》等58首音乐电视作品,在每一首曲目下都标示相应著作权人。2015年11月18日,乌鲁木齐亚心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李伟及公证员助理高伟凯在音集协的委托人陈淑娟带领下来到奎屯市团结南路的”王子沙龙KTV娱乐会所”,陈淑娟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点歌器点播了1.《星月神话》、2.《被风吹过的夏天》、3.《亲爱的还幸福吗》、4.《雪绒花》、5.《大小姐》、6.《停电》、7.《最后一个夏天》、8.《我介意》、9.《相思垢》、10.《笨蛋》、11.《不可思议》、12.《换季》、13.《第三滴眼泪》、14.《平行线》、15.《我的超人》、16.《这种爱》、17.《空气》、18.《委屈》、19.《曹操》、20.《江南》、21.《背对背拥抱》、22.《她说》、23.《一千年以后》、24.《美人鱼》、25.《杀手》、26.《不潮不用花钱》、27.《X》、28.《我还想她》、29.《醉赤壁》、30.《木乃伊》、31.《原来》、32.《不懂》、33.《编号89757》、34.《西界》、35.《不死之身》、36.《第几个一百天》、37.《无尽的思念》、38.《豆浆油条》、39.《爱就爱了》、40.《两个人的世界》、41.《感受》、42.《抱紧我别走》、43.《雨夜》、44.《天使的选择》、45.《最好的朋友》、46.《叶子》、47.《别怕有我》、48.《喝彩》、49.《13131》、50.《生日心愿》、51.《满天风雪》、52.《展翅高飞》、53.《我挑我的》、54.《不想骗自己》、55.《青菜鸡蛋面》、56.《我还是挑我的》、57.《Greatday》、58.《十二种颜色》等作品,并对作品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金额130元。乌鲁木齐亚心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并于2015年11月18日出具了(2015)新亚证内字第9572号公证书。音集协支付公证费1,000元。另查明,王子沙龙于2007年4月6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卡拉OK,KTV服务、预包装食品(直接入口,冷冻),烟,水果的零售。关于王子沙龙的包厢数量。音集协称王子沙龙共有包间55个。王子少龙向法庭陈述55间包厢中,有24间设置为餐厅,13间为公寓,KTV包厢16间,2间用途不知晓。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子沙龙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及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中收录的涉案58首音乐电视作品均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曲和画面形成有机统一,包含了导演、摄影、表演、布景等多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独创性、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故该5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公司已将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行使,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王子沙龙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犯了音集协对相应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音集协要求王子沙龙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5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王子沙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数量、王子沙龙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2,850元,合理费用1,13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奎屯王子沙龙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星月神话》等58首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表)的服务;二、被告奎屯王子沙龙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2,850元;三、被告奎屯王子沙龙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1,13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3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282元,由被告奎屯王子沙龙娱乐会所负担6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壮锦审 判 员  杨峻峰人民陪审员  杨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