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教育矫治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2013、2016、2017。法定代表人:李沛瑞,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55号。法定代表人:戴建海,局长。上诉人广州市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迪资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以下简称教育矫治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友迪资讯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友迪资讯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案的合同内容是友迪资讯公司交付硬件加软件产品的货物,并负责安装等,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标的”,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友迪资讯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教育矫治局对于友迪资讯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教育矫治局依据《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体制改革场所安防及信息化升级项目合同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体制改革场所安防及信息化升级项目合同书》,友迪资讯公司返还未供应货物合同价款16460715.84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一审法院查明,教育矫治局与友迪资讯公司均认可《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体制改革场所安防及信息化升级项目合同书》中包括天堂河监所及新安监所。故此,一审法院关于可以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友迪资讯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耿燕军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