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3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锦华、杨家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华,杨家仁,林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锦华,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家仁,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林瑞贞,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申请执行人吴锦华与被执行人杨家仁、林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86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锦华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75000元及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9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杨家仁名下有座落于晋安区××小区××#楼××单元(权证号:R0××18),但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院审查处理;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86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