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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邱宏丹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宏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063号罪犯邱宏丹,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天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宏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宏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邱宏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宏丹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丰顺县司法局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该局认为:“邱宏丹的家庭成员清楚,邻里关系融洽,也暂未发现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贵单位拟对其本人提请假释,本局没什么意见”。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宏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宏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