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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牌��辉、朱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牌晓辉,朱静,王浩哲,王茂亭,曹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牌晓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朱静,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浩哲,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茂亭,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现住。被执行人曹连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现住。牌晓辉与朱静、王浩哲、王茂亭、曹连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牌晓辉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静、王浩哲、王茂亭、曹连华阳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静、王浩哲、王茂亭、曹连华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朱静、王浩哲、王茂亭、曹连华阳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