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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广胜与许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胜,许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646号原告:胡广胜,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苹,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胡广胜与被告许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广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延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5000元,期限4个月,至2016年6月5日期满,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住址信息及联系方式,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广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