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孙忠康,章小妹,林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9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2号君隆广场B3座901号。代表人郑海洋,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6023号。法定代表人许林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忠康,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章小妹(孙忠康之妻),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林明山,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孙忠康、章小妹、林明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孙忠康、章小妹、林明山名下的房产,扣除执行费74893元,抵偿申请人9586132元,孙忠康、章小妹、林明山的抵押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