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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昌图县铁南路。被执行人吴某(曾用名吴昊),男,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头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曾用名吴昊)租赁合同(拖欠款人民币14480.00元)纠纷一案中,因在本案执行期间找不到被执行人吴某(曾用名吴昊)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吴某(曾用名吴昊)的具体住址、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陈某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曾用名吴昊)的具体住址、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