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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秀停、母玉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停,母玉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停,女,1967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母玉岭,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津0111民初87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停与被执行人母玉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8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炎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