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杜志文、杨家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文,杨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杜志文,男,1961年9月生,白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杨家祥,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志文与被执行人杨家兴等故意伤害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4执恢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志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