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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杜志文、杨家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文,杨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杜志文,男,1961年9月生,白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杨家祥,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志文与被执行人杨家兴等故意伤害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4执恢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志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