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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瑞升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瑞升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瑞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樊明栋,该公司董事长。边美荣,女,1983年12月10日出��,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瑞升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美荣追偿权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鲁172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