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宏钦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宏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53号罪犯陈宏钦,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0)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宏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宏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8月23日、2015年9月25日,分别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843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3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陈宏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宏钦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1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2次累计被扣4分,其中一次因殴打他犯被扣3分。罪犯陈宏钦已于2015年1月1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1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宏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共犯六个罪名,其中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罪均属严重暴力犯罪且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宏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