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玲玲、许红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玲,许红飞,陆静慧,戎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玲玲,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许红飞,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静慧,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戎素珍,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黄玲玲与许红飞、陆静慧、戎素珍(2017)浙0282民初17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红飞、陆静慧、戎素珍应归还黄玲玲借款9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黄玲玲与陆静慧、戎素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财产调查,许红飞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金海湾1幢的商业房地产已被余姚市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在另案的执行中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2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陆静慧、戎素珍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