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跃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跃,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645号原告:董跃,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飞,男,40岁左右。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跃与被告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董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及时还款62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在砖店街经营一家家电门市部,从原告处购空调,当时款未付,2015年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空调款6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起诉,请求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还款及利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查找不到被告李飞,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