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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刑初15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宇鹏、李思璇,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伊某某(女)家中,以���瓶110元的价格卖给伊某某10瓶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小泰”,每瓶120ml),伊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支付毒资1100元。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上线么某某(另案处理)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2箱联邦克立安(愈酚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小儿”,每瓶120ml,每箱100瓶),并伙同么某甲(么某某弟弟,另案处理)于同日下午驾车将2箱联邦克立安送至陈某某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的家中,陈某某、么某甲在搬运2箱联邦克立安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上述2箱联邦克立安及从陈某某家中搜查出的80瓶新泰洛其当场扣押。同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从上述扣押药品中随即抽样1瓶新泰洛其、1瓶联邦克立安送检至某某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送检的联邦克立安1瓶,瓶内淡黄色液体120毫升,共含有磷酸可待因0.12克。送检的新泰洛其1瓶,共含有磷酸可待因0.12克。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新泰洛其10瓶,共含有磷酸可待因1.2克;贩卖联邦克立安200瓶、新泰洛其80瓶,系犯罪未遂,共含有磷酸可待因成分33.6克。2016年11月23日凌晨4时,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及(2014)某某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邸某某、伊某某等人证言,某某大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利,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部分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未遂部分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人民陪审员  周秋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玉娜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