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执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彩梅诉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800-1号申请执行人:冯彩梅,女。被执行人: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冯彩梅与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民终62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建友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395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584元、执行费582元。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病故,其公司已停业,无银行存款及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02执8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