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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健远管材经营部与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金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健远管材经营部,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健远管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管材市场D区-109号。经营者:王啓涛。被执行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路。法定代表人朱细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金林,男,1964年7月28出生,汉族,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2,215元,执行费2,7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弘诚集团有限公司,周金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94,9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