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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青云与白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青云,白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青云,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文军,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苏青云与白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文军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白文军向申请人苏青云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给付的2万元利息在履行还款时予以扣除),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白文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190元。经查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66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文军名下的沃尔沃牌越野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本院依法扣押了上述车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白文军一直未主动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该车现正在评估中,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暂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