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行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云芝诉通化市不动产中心与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及城乡建设局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云芝,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吉05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云芝,女,民族汉,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二道江国土局);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智超,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光,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敏,二道江区国土资源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二道江区住建局);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鲁悦,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慧玲,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姚广瑞,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戚权,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岩,女,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孙云芝因诉被上诉人二道江区国土局、二道江区住建局,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吉05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云芝,被上诉人二道江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孔祥光、朱艳敏,被上诉人二道江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姚广瑞、宋慧玲,被上诉人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岩、陈启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孙云芝在1996年向郑某购买涉诉土地上的房屋,2004年将房屋卖给郝某,之后在2013年又将房屋买回,土地使用证在此期间丢失。孙云芝向二道江区国土局申请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被告知该土地属国有土地性质,要补办土地使用证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审核其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性质故亦未给其办理集体土地性质的登记业务。另查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给孙云芝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发现孙云芝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在告知孙云芝应去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之后才能继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业务。审理中孙云芝承认其要求二道江区住建局赔偿20万元的请求与土地登记无关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道江区住建局系其房屋周边的拆迁方。原审法院认为,孙云芝有权向二道江区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行为和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土地登记业务的职责。根据孙云芝提供的证据和二道江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证据均证明涉诉土地在1994年郑某名下时土地性质即为国有。本案中,二道江区国土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接到孙云芝的申请之后,都履行了法定职责,二道江区国土局根据核查的土地档案信息确定孙云芝所涉案土地的性质自有档案记载以来就是国有土地性质,故在释明后不予办理是正确的,所以对孙云芝的申请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针对孙云芝申请办理的集体土地登记业务进行审核,发现孙云芝办理业务的土地档案记载是国有土地性质,所以没给其办理登记业务,并对孙云芝进行了解释,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在勘测中发现孙云芝有违建情况后,对孙云芝应如何补办相关手续都给予了指导,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关于孙云芝的第三个诉讼请求即依法责令二道江区住建局,因拆迁相邻房屋使前买方郝某遭受七年、孙云芝本人遭受三年半的房屋断水、断电、堵截下水无法居住要求经济损失分20万元的赔偿。孙云芝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道江区住建局是拆迁人以及证明自己切实遭受到了损失,而且该诉讼请求与行政登记行为无关联。二道江区住建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孙云芝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行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云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孙云芝承担。孙云芝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在2004年将房屋出售给郝志勇,又在2013年将该房屋购回,此期间将该土地使用证遗失。上诉人从郑XX手中买到房子,1998年将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上诉人名下一直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二道江区国土局故意隐匿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信息,房屋中间人贾玉岩可以作证。在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向二道江区国土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二道江区国土局告知其该土地性质系国有土地性质;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因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标准,不给其办理集体土地登记业务。二道江区国土局将国有土地变更为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履行办理集体土地登记的职责。请求1、撤销(2017)吉05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2、请求责令二道江区国土局隐匿权属性质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万元。责令二道江区住建局依法赔偿因拆迁相邻房屋使之前的房屋使上诉人本人无法利用原来的优势出租损失30万元。3、请求依法审理评估因三被上诉人未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延误本人办理产权运作快递生意造成的损失并赔偿。4、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包括上访、诉讼、家人等耗费精力、经济、误工等损失。被上诉人二道江区国土局答辩称: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涉案宗地自有档案记载以来,土地性质就是国有,从未发生过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二道江区住建局答辩称:,一、答辩人并不是上诉人相邻房屋的拆迁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所以上诉人所诉事实并不存在,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上诉人主张的因拆迁给其房屋造成劣势,不能运作快递项目,造成了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辩称:答辩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无不当行为。2006年底,被答辩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宅基地不动产权利证书,根据二道江区国土局的土地档案信息确定孙云芝所涉案土地的性质,自有档案记载以来就是国有土地性质,并对被答辩人应如何补办相关手续给予了业务指导,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二审诉求。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7年1月4日,孙云芝以二道江区国土局与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道江区分中心为被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2017年2月8日又以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为由撤诉。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503行初7号行政裁定,准许孙云芝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云芝申请被上诉人二道江区国土局和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为其土地和房屋进行登记的法定职责,应按照法定程序主张并提供证据。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看,上诉人申请登记的土地性质自有档案记载以来就是国有,现孙云芝主张要求按集体土地性质进行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人起诉主张要求二道江区国土局和通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二道江区住建局因动迁导致其相邻房屋受损给其赔偿的请求,因孙云芝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道江区住建局是拆迁人以及证明自己切实遭受到了损失,而且该诉讼请求与行政登记行为无关联,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云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海波审判员 纪 刚审判员 孙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 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