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苏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苏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3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良,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苏学军,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苏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78.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宝徐审 判 员 魏晓光人民陪审员 付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