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褚卫兴、查朝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卫兴,查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卫兴,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查朝波,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卫兴与被执行人查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的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该车辆下落暂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查朝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