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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正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正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909号申请人:大连正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昌江,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请人大连正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正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查封担保人大连正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辽xx号汽车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