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与汪爱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汪爱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81号原告: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1号。诉讼代表人: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该企业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章卫国,该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爱萍,女,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安徽泾县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爱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查红武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