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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柱诉被告许某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柱,许某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674号原告袁某柱。被告许某海。原告袁某柱诉被告许某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德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