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塔山黄金珠宝广场有限公司与陈桂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塔山黄金珠宝广场有限公司,陈桂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2805号原告:烟台塔山黄金珠宝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塔山东路塔山明珠小区1号楼附104号。法定代表人:翟美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华,烟台芝罘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玉,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塔山黄金珠宝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塔山黄金珠宝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塔山黄金珠宝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原告烟台塔山黄金珠宝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