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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乐飞与人何莎莎、李明亮、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乐飞,何莎莎,李明亮,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申乐飞,男,1983年5月16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何莎莎,女,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李明亮,男,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法定代表人:何永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申乐飞与被执行人何莎莎、李明亮、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乐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莎莎、李明亮、伊川县华阳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