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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保成、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成,王巧玲,惠可兰,王东亮,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朱保成,男,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女,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惠可兰,女,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王东亮,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牛庄。机构代码09978962-9。法定代表人王红玲,主任。本院在执行朱保成、王巧玲申请执行惠可兰、王东亮、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朱保成、王巧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