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周家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周家梅,刘祥伟,刘凯,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兴业世纪城**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78230991-7。法定代表人:赵文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家梅,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刘祥伟,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凯,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高泽乡西楼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6588752-7。诉讼代表人:刘祥伟,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开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家梅、刘祥伟、刘凯、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0316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周家梅、刘祥伟、刘凯、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目前,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有人民币520316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日照兴业典当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家梅、刘祥伟、刘凯、五莲县祥伟机械加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