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庆吉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庆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616号罪犯杜庆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庆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杜庆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杜庆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杜庆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庆吉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10个嘉奖,2016年7月获得表扬。考核期内累计被扣2分。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2241.68元,月均消费101.89元,截至2017年3月13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677.5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庆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虽尚未履行财产刑,但从其狱内消费明细来看,该犯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庆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曾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肖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