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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金来与黄志杰、漳州市芗城区杰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来,黄志杰,漳州市芗城区杰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632号原告:陈金来,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明,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杰,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杰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宏杰,总经理。原告陈金来与被告黄志杰、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杰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金来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杰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前原告陈金来以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杰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对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来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杰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巧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秀秀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