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某、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冯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30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1993年2月13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6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祁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翟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某、祁某某家庭婚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已达成书面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并签字,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民终字第10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