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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某、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冯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30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1993年2月13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6日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祁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翟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某、祁某某家庭婚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已达成书面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并签字,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民终字第10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