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振宁、杨世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宁,杨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宁,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现住。被执行人:杨世国,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振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2942元,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杨世国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目前,申请执行人朱振宁有人民币62942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朱振宁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世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