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韦雅峰、广西泰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雅峰,广西泰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海,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602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韦雅峰,男,壮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委托代理人:朱明锋,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泰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58号凯旋国际大厦八楼808房。组织机构代码:765833565。法定代表人:陈海,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海,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58号凯旋国际大厦八楼807房,组织代码机构:695382083。法定代表人:陈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韦雅峰与广西泰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海、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东规五路5号恒华新城1幢0102号、0103号、0104号、0106号房屋,2幢0101号、0102号、0104号、0105号房屋,3幢0101号、0102号房屋,4幢0101号房屋。但2幢0101号、0102号、0104号房屋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1幢0102号、0103号、0104号、0106号房屋,2幢0105号房屋,3幢0101号、0102号房屋,4幢0101号房屋为公共设施,都暂不具备实体处置条件。本案处于有财产而无法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4)第155号裁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娜 关注公众号“”